Date: April 21, 2017 修正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北加州台灣工商會』(以下簡稱為本會),英文譯名為:(Taiwanese American Chamber of Commerce-Northern California),簡稱為(TACC-NC)

第二條:本會以北加州各縣市區城內為組織範圍,會址設於舊金山灣區都市內。其設立 與更改由會員大會決定之,於舊金山灣區都市內之會址變遷由理事會決定之。

第三條:本會為非營利組織,不屬任何政治和宗教團體,其宗旨為:

  1. 促進美國台裔,台僑之工商發展及交誼服務。
  2. 本互助互惠之精神,促進會員問的聯絡交流,並輔助會員企業的發展。
  3. 提昇會員在美國之社會地位及形象。

第三章 會員

第四條:本會會員分為:

  1.  個人會員、夫婦會員及永久會員(全年未參加任何例會議者、選舉大會時不計其出席率、亦無投票權。)
  2.  團體會員
  3. 榮譽會員

第五條:凡台美人士贊同本會宗旨,並有正當職業,而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經由會員 二人之推薦,經初審合格及理事會通過並須於宣誓後,得成為本會之「個人會員」、 「夫婦會員」或「永久會員」。

  1. 在依法設立之工商企業及管理機構中,實際擔任經營及管理責任,並對其事 業之政策及作業有全部或部份決定權者。
  2. 對經營管理具有研究之專家學者。
  3. 凡個人會員或夫婦會員繳納永久會費,方得為「永久個人會員」或「永久夫 婦會員」。

第六條:凡在台美工商企業及與企業經營管理有關之機構,填具入會申請書,經初審合 格及理事會通過以後,得成為本會之「團體會員」。

第七條:凡對企業經營管理有特殊貢獻或研究者,由會員十人以上之連署推薦,經理事 會通過得成為本會之「榮譽會員」。

第八條:本會會員之退會分為:

  1. 自然退會
  2. 除籍退會(退會會員不得要求退回任何已繳之會費

第九條: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自然退會·

  1.  本會會員具函申述,自願退會者。
  2. 不履行會員義務滿一年以上者。
  3.  自然退會者,由理事會通過後通知之。

第十條:本會之「基本會員」係指「個人會員」、「夫婦會員」、「永久會員」及「團 體會員所指派之會員代表三人」。

  1. 基本會員未於理事會決定之期限內交付各項費用者,理事會得限制其權利之行使,或將其列為「非活動會員、或稱失聯會員(Inactive member)」。
  2. 永久會員連續三年未參加任何本會活動者,理事會得限制其權利之行使,或 將其列為「非活動永久會員、或稱失聯永久會員」,或依據本章程第九條第
  3. 2 款,將其列為「退會會員」。

  4. 「非活動會員、或稱失聯會員」可於繳清各項應付費用後,報請理事會恢復
  5. 會員身分及行使各項會員之權力。

  6. 「非活動永久會員、或稱失聯永久會員」可於開始回來參加本會例會活動後, 報請理事會恢復其永久會員身分及行使各項會員之權力。

第十一條:會員應享之權利為:

  1. 發言權
  2. 提案權,表決權
  3. 選舉權,被選舉權
  4. 罷免權
  5. 其他應享之權利

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會員權利,除另有規定者之外,對榮譽會員不適用。

第十二條:會員應履行之義務為:

  1. 遵守本會規章。
  2. 擔任本會所指派之任務。
  3. 繳納各項應付費用。
  4. 參加本會各種例會。

前項會員應履行之義務,除另有規定者外,對榮譽會員不適用。

第四章  會員大會
第十三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常會每年召開一次,經理事會通過以會長名義名集之,如經理事會 全體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或全體基本會員三分之一以上聯名請求,表明會議目的, 及召集由請求召集時,會長應即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以應到全體基本會員通過三分之一數之出席始得舉行,不克出席者, 得委請他人代表列席。

第十六條:在會員大會舉行時,仍未於理事會決定之期限內繳內各項應付費用者,不得 出席會員大會。

第十七條:出席會員大會之基本會員,每人有一表決權,但不得委託他人代為行使。

第十八條:會員大會之決議,除本章程另有規定外,依出席基本會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十九條:會員大會之職權為:

  1. 選舉會長、副會長、理事及監事。
  2. 罷免會長、副會長、理事及監事。
  3.  制定並修改章程。
  4. 審查本會之預算及決算。
  5. 本會財產之處分。
  6.  聽取監事會之報告並檢討上屆會員大會決議案執行情形。
  7.  聽取當年度之會務報告。
  8.  決定年度工作計劃及方針。
  9. 理事會決議之複決。
  10. 宣佈本會之改組或解散會員大會
第二十條:有關會長、副會長、理監事選舉與罷免程序及會員大會之議事規則得由理事 會另訂之。

第二十一條:本會得視實際需要設立基金保管委員會,其組織章程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五章 理事會

第二十二條:本會設理事會由理事十四人按下列職務組成之。

1. 會長一人
2. 副會長二人
3. 理事八人,會員超過一百五十人後每增加二十人增加一位理事。
4. 當然理事三人(前一任會長(IPP)及經會長提名而經會員大會通過之秘書 長,財務長各一人)。

第二十三條:
1. 會長由會員大會以無記名單記法選出之,上屆第一副會長,以獲得出席基本 會員過半數票者當選,如得票有未達半數時,應由司選委員會於七日內重新 提名一位會長候選人並於提名後五日內重選之,會長任期為一年。

2. 副會長由會員大會以無記名單記法選出之,以前兩名高票者為當選。最 高票者為第一副會長並為下屆之儲備會長,次高票者為第二副會長,連選得 連任一次為限。

3. 理事之產生除前條第四款外,由會員大會以無記名單記法直接選出之。

4. 理事任期除二十二條第四款提名通過之當然理事任期一年外,由會員大 會直接選出者任期為兩年。但為維持每年約半數 事之選舉,司選委員會得 酌情處理任期。

5. 理事選舉若競選人數超過理事空缺名額,則得票次高之二名為候補理事,其 任期為一年。依序遞補、候補理事以補滿當年度中離職理事所餘任期為限。

第二十四條: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為理事會主席,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者,由副會 長代行之 。

第二十五條:理事會職責為:

1. 執行本會章程所規定之會務。
2. 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並提出報告及建議。
3. 執行監事會移請處理之事項。
4. 本會經費及基金之籌劃。
5. 本會預算及決算之編製。
6. 與有關之政府主管官署連繫並提出報告。
7. 詳細考核該年度之工作成績及經費收支情況,作成本會會員及工作委員會之 工作獎勵。
第二十六條:理事之職責

1. 秉承理事會之授權執行其職務。
2. 就其所負之職務對會長及理事會提出報告。
3. 對推行會務之會員提供必要之協助,並負監督之責·
4. 出席會員大會及其職務相關執行各種會議。
5. 推展本會會務,發揚本會宗旨。

第二十七條:理事會每二個月召集一次,由會長召集之, 必要時得召集臨時理事會會 議,出席理事會之理事均有一表決權,出席及表決均不得委託他人行使之。

第二十八條:每屆理事會應於年度終了後之第一次月會中將其任內之會務執行情形及經 監事會審查通過之經費收支決算表向全體會員提出報告,並請求通過·

第二十九條:當選或被任命之會務執行人員應於次年度第一次會員月會中宣誓就職, 若未於年度開始六十天內宣誓就職視同自動放棄。理事會並於該月會中應就已決定 之下列事項提出報告。

1. 各委員會主任委員名單。

2. 該屆理事會之全年工作計劃。

3. 全年度之經費預算表。

第三十條:理事會之決議除另有規定外,應以過半數理事之出席,經出席理事過半數之 同意行使之。

第三十一條:上一任理事與新任理事在應屆會員大會結束後兩星期內,應召開就任前聯 席會議,交換會務經驗,由新任會長召集之。

第三十二條:秘書長或財務長於年度中因故出缺遞補時,經會長提名得由理事會通過 之。

第三十三條:秘書長之職責為:

1. 執行會長交辦或理事會決議事項。
2. 保管本會所有檔案,辦公用具及其他文件,並編製財產目錄。
3. 會議之準備、記錄、通知及對外文件凾電之處理。
4. 負責指揮及考核秘書處所聘用之職員及工作人員。
5. 其他秘書處之工作。

第三十四條:本會設置秘書處,聘用秘書及工作人員若干,秉承秘書長之命,執行前條 職務,由秘書長提請理事會同意任免之。

第三十五條:財務長職責為:

1. 掌理本會之財務。
2. 負責編列本會財務預算及決算。
3. 每季向會長及理事會報告財務狀況。
4. 於會員大會十五日前,以理事會通過之財務報告資料,送請監事會審查後, 向大會提出報告。
5. 其他有關本會財政工作。

第三十六條:秘書長、財務長視實際需要設副秘書長、副財務長若干人,就基本會員中 提名由理事會通過後任命之。副秘書長及副財務長,不屬於當然理事。

第六章 監事會
第三十七條:本會設監事會由監事三人組成之,監事由會員大會以無記名連記法投票選 舉產生之,以次多票者一人為候補監事。監事任期為二年,連選得連任。會員每增 加五十人增加一位監事。但為維持每年約半數監事之改選,司選委員會得酌情處理 任期。

第三十八條:監事會設監事一人,任期一年,由全體監事以無記名單記法互選之,連選 得連任一次。

第三十九條:監事會為本會監查機構,對會員大會負責,其職責為:

1. 本會一切會務之監督。
2. 本會財務收支之審查·
3. 對本會理事會執行會務提供改善意見。
4. 對會員大會提出報告·

第七章 司選委員會及候選資格

第四十一條:本會選舉由司選委員會負責之。

第四十二條:會長候選資格需具備下列條件:
現任第一副會長為明年儲備會長。
該屆應出席例會之出席率大於百分之五十以上。

第四十三條:副會長候選資格需具備下列條件:

1. 二年以上基本會員,且曾任理事或監事一任以上,期滿三百六十五天以上 者。
2. 該屆應出席例會之出席率大於百分之五十以上者。第四十四條: 理事候選資格需具備下列條件之一,及且該屆應出席例會之出席率大於百

分之五十以上者:

1. 二年以上基本會員者。
2. 曾任工作委員會主任委員或副主任委員一任以上或將期滿者。
3. 曾任副祕書長或副財務長一任以上或將期滿者。

第四十五條:監事候選資格需具備下列條件之一,及且該屆應出席例會之出席率大於百

分之五十以上者:
1. 二年以上基本會員
2. 曾任工作委員會主任委員或副主任委員一任以上或將期滿者。
3. 曾任副祕書長或副財務長一任以上或將期滿者。

本章年資計算,以宣誓就任日至選舉日為準。

第八章  會員月會

第四十六條:本會會員月會,每兩個月舉行一次,由會長召集之。

第四十七條:會員月會目的為:

1. 促進會員對會務之瞭解以激勵其對本會之責任感與向心力。
2. 促進會員間之連繫與商情之交流,以提高其對現有工商情況之瞭解。

第九章 工作委員會

第四十八條:各工作委員會委員由會員擔任,每位至少參加一項為限。

第四十九條:本會為推行會務得視實際需要,經理事會之決議成立各工作委員會。

第五十條:各工作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由會長就入會基本會員中提名,經理事會同 意任命之各工作委員會得視實際需要設副主任委員一至二名,經主任委員就基本會 員中提名由理事會通過後任命之。委員由各會員自行擔任之。

第五十一條:本會設「會章顧問委員會」,由會長提名若干人,經理事會同意後任命之。

「會章顧問委員會」得提出章程修改草案,報請理事會討論,並經由本章程第十三 章之條款方式,通過章程之修正與實施。

第十章 本會歷任前任會長及顧問

第五十二條:凡曾任本會會長期滿並具有本會會員資格者,得出席本會之各種會議並享 有發言權,且並為本會之當然顧問。

第五十二條之一:每屆會長可從當然顧問中,聘任至多三位為「常務顧問」,協助會務。 任期一年。

第五十二條之二:每屆會長,可依會務需要,聘任至多三位社會賢達人士為「資深顧問」, 協助會務。任期一年。

第十一章 經費

第五十三條:本會經費來源為:

1. 會員入會費。
2. 常年會費。
3. 國內外公私團體及個人捐贈。
4. 基金之孽息。
5. 其他收入。

第五十四條:本會會費區分如下:

1. 入會費。
2. 個人會員、夫婦會員、常年會費及永久會員會費。
3. 團體會員會費。

第五十五條:本會設立基金保管委員會。由歷屆前會長擔任之。

第五十六條:本會如解散時,剩餘財產全數由歷屆會長依會議程序開會決議,轉贈若干 公益社團法人,不以任何方式歸屬任何個人或私人企業。

第十二章 會徽

第五十七條:本會於成立會員大會時,通過籌備會時所制定之會徵為本會會徵。修改時 依章程修改法實施之。

第五十七條之一:本會於成立會員大會時,通過之原會徵。

第五十七條之二:本會於第 29 屆第一次理監事通過之彩色會徵,原會徽亦保留使用。

第十三章 章程之修改與施行

第五十八條:本章程之修改應依下列程序之一為之:

1. 由會員總額五分之一提議,並經會員總額二分之一出席,及出席會員三分之 二決議通過後,得修改之。
2. 由全體理事四分之三通過,向會員大會提請修改章程,經會員總額二分之一 之出席,及出席會員三分之二決議通過後,得修改之。
3. 前項第二款之修改案應於會員大會會期半個月前公告之。

第五十九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由會長公佈施行。修改時亦同。

第六十條:本章程如疑問時,應由「會章顧問委員會」解釋之。該解釋經會長公佈後生 效。

第六十一條:本章程之施行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Date: April 21, 2017 修正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細則係依據章程第六十條訂定之。

第二章 會員

第一條:本會得設贊助會員。

第二條:章程所稱「應付費用」者包括入會費、常年會費、餐費、罰款及經理事會決定 之其他應付款項。
第三條:章程所稱「例會」者係包括月會、會員大會、所屬委員會及其他經理事會指定 為例會之集會。

第四條:凡在過去三年內其言行嚴重損及本會名譽者,或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理事會 不得通過其會員入會申請:
1. 填具申請書一份並繳清入會申請費及各項費用,向秘書處提出申請,經會員 事務委員會初審合格者為「準會員」,由秘書處於十日內將初審結果通知申 請人及推薦人,並宣佈其為「準會員」。

2. 「準會員」合乎上款之規定,會員事務委員會主任委員應於其入會申請書上 加簽意見,提請最近一次理事會審查通過,於其後任一例會中宣誓後,即取 得會員資格。

3. 入會申請人或「準會員」如被發現有本細則第二章第四條之情形者,會員事 務委員會應將其情形報請理事會裁決之。

4. 入會申請人或「準會員」如對會員事務委員會有關入會申請之審查有異議, 可經由兩位會員之連署及一位理事之提案向理事會申請審查。

5. 秘書處應於理事會通過其入會申請之十日內,就其應宣誓之日期通知申請人、 推薦人及財務長。

6. 入會申請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經秘書處通知後,無特殊理由於兩個月內不 作宣誓入會者,秘書處應請理事會作喪失資格之審查,並將審查結果於十日 內通知申請人、推薦人及財務長。

7. 入會申請未獲理事會通過者,秘書處應於十日內通知申請人、推薦人及財務 長。

8. 入會申請依章程第九條及第十條之規定原因喪失會籍者,於原因消失時再度 合乎入會資格者,得依本會細則之規定再度申請入會

第六條:會員入會誓詞為:

本人誓願遵守北加州台灣工商會之宗旨及章程,精誠合作,互助互惠,共謀事
業發達。此誓 立誓人: 簽名:
監誓人: 簽名:

西元 年 月 日

第三章 會員大會

第一條:會長應於至少會員大會三十天前,將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及召集事由公告, 並個別通知全體會員。

第二條:章程第十五條所指過三分之一數之出席者,包括委請他人代表列席者。

第三條:每年一次之會員大會常會,如依章程第十五條之規定,因出席會員未過三分之一數而致流會,理事會應於兩星期內召開臨時理事會處理之。

第四條:本會之預算由監事會審查通過後,刊登於會刊上,並提請會員大會追認。

第五條:會員大會休會期問,除另有規定外,其職務由理事會執行之。

第六條:跨屆計劃案應提交會員大會複決之。

第四章 理事會

第一條:理事會除已規定定期召開外,得由會長視需要或由三分之一以上理事連名召集 之。

第二條:候補理事必須出席已召開之理事會百分之五十以上,始有資格替補。

第三條:理事如一年內無故累積三次不參加埋事會,視同放棄理事職位,由候補理事替 補之。

第四條:現任第一副會長為下屆儲備會長,若通過出席率審核,必須參加會長選舉。

第五章 監事會

第一條:監事會除定期召開外,得由監事視實際需要另行召開之。

第二條:監事會必須派監事於每次理事會列席之。

第三條:候補監事必須出席監事會百分之五十以上,始有資格替補。

第四條:監事一年內無故累積三次未參加監事會者,視同自動放棄監事職位,由候補監 事替補之。

第六章 司選委員會及候選資格

第一條:司選委員會設委員七人,由會長、前一任會長及二名不參與選舉之理事,一名 監事及二名資深會員組成,前一任會長為司選委員會主席。

第二條:本委員會於選舉前六十天成立,選舉完成後自動解散。

第三條:本委員會於會員大會選舉四十五天前接受推薦報名或徵召人選,三十天前公布 候選人名單及選舉注意事項。此時參選人員始得展開競選活動。

第四條:本委員會負責接受,處理各候選人報名及資格審核等工作並負責協調及處理有 關選舉所發生之事務。理事會祕書處應於司選委員會成立時,根據本章程第三章第 四條,提出本年具有投票權的會員名單,以確定本屆有效的總選舉人數。

第七章 會員月會

第一條:秘書處應將每次月會之日期,時間及地點事先通知會員。

第二條:會員月會無出席人數之限制,其決議以出席人數超過半數之同意行使之,其決議案理事會應與討論之。

第八章 工作委員會

第一條:各工作委員會會務之推行,理事會應指派理事確實輔導之。

第二條:各工作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召集,委員會會議記錄,應於會議後七日內遞交秘書處。

第三條:各主任委員應會同秘書長及財務長於年度開始一個月內,依照會員大會之決議, 編製年度工作計畫草案及預算,並提交理事會審查通過。

第九章 基金保管委員會

第一條:本會設立基金保管委員會之主旨職責及成員如下:

一、主旨職責

1. 保存基金之完整及孳息,於每年會員大會時公佈財務資料。
2. 為基金開源,決定基金之用途。
3. 收繳每屆會務餘款存入基金中。
4. 訂定購置會館目標與方案。
5. 探討研擬基金保管辦法及一切有關基金會事宜。

二、執行委員

1. 由現任會長、前屆任會長十二位組成之。
2. 主任委員一位,由剛期滿卸任之會長任之,於年度開始時移交。
3. 副主任委員兩位,由委員互選之,任期兩年